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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炒作”与“滥诉”---答一位记者的提问

分类:色戒之诉

     在1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一位记者问到,“《色戒》已经公映不短的时间了,为什么推迟到现在才起诉?以个人名义起诉是不是有滥诉的嫌疑?”,“作为一名律师,提起诉讼,是不是会被怀疑为炒作?”。对新闻发布会,应该说并不陌生,类似问题过去也思考过,但要说清楚却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加之此次发布会组织时间较短,很多问题没有展开说,总觉遗憾。现再作思考,补充如下。
    关于“炒作”
   我并不认为“炒作”有太多的贬义。
   这几天接到不少朋友的电话,多系声援,但也有朋友开口说“炒得挺火,目的达到了”。即使这样,我还是愿意纠正几句,“不管是起诉,还是宣传,更多考虑的是一种气节和大义,所谓的"目的"不是我们的本意,顶多是个副产品。为社会公益呐喊,是不问动机的。”
    但看到个别网友利用“炒作”这个简单而又“有效”的批评工具,对我们的行为进行指责和人身攻击,甚至有艺术教师也持此说的时候,着实让我们无法容忍。
    有哲人说:做与不做的最大区别便是,后者拥有对前者的评论权。只要有人敢作别人不作做或不屑作或不愿作的事情,就一定有人认为这是“炒作”和“做秀”。因为在他们看来,不作和没有作的理由远远超过作的理由:为什么别人忍得,就你忍不得?为什么你以前不作,现在才作?为什么你跟我们大家不同?为什么那么爱较真?为什么别人可以做看客而你做不得?
    于是一棒子就把敢说话的人打成了“另类”。
    有人把当下的这种心态称作“犬儒主义”或“斯德歌尔摩综合征”
    ----我就是喜欢站在一旁看你苦苦支撑、灰头土脸的样子,我就是喜欢冷眼看花,看你如何垮下来。我虽没有呐喊、抗争的毅力和勇气,但我有痛打落水狗的闲情。反正谁软弱我就欺负谁。我不敢骂赵太爷,可我还不敢摸小尼姑的脸吗?
    呵呵,面对“炒作”的指责,说到这里,我们基本上就可以保持缄默了吧。
    关于“滥诉” 
   关于“滥诉”的问题,我在2002年10月就曾在晚报发表过一篇《慎提“滥诉”》的时评。该评论的来由是,株洲某律师为5毛钱补票费状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公司,长铁法院立案庭最终以“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为由,不予立案。为此,一篇名为《彰显法律觉醒》的评论称长铁法院此举彰显“法律的觉醒”,“拒绝司法权被利用、滥用、误用”。
     6年前,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立案还很难,看到如此评论,笔者很是气愤。在文中指出,“滥诉”的提法,不符合立法精神。从法理上说,任何人都有启动法律手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权利,法律也应保护这种权益。未经法定程序,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是恶意诉讼或者怀有其他不良动机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仍应当立案。因为在立案阶段不可能对起诉的动机进行准确的审查,即使经过审理,也只能对法律事实作出判断。

  在一些地方,当事人告状无门、诉权得不到有效行使的状况并未消失。“滥诉”的提法,如果成为立案法官嘴边时髦的词儿,就会变成了法院推诿立案的“万能胶”。

  在一个法治刚刚起步的国家,当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是那么强烈,社会公众遇到纠纷往往习惯于“私了”或息事宁人的时候,有人因为5毛钱甚至1分钱能够诉诸法律解决问题,其社会引导价值要远远大于司法资源的支出。法院动不动就给当事人扣上“滥诉”的帽子,就会人为地抬高公民诉讼的门槛,其结果必然是将更多的告状百姓拒于法院的大门之外。法院草率地对当事人说“不”,绝不是在“彰显法律觉醒”,动不动就给人扣上“滥诉”的帽子,实质上是法治建设的硬伤。

    同样,此次我们就电影《色戒》状告广电总局,也没有理由顶上“滥诉”的帽子。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shuofa.blog.inhe.net/tb.do?diaryId=47799

评论列表

1

勇敢做事,低调做人,别在乎别人说什么。 佩服张律师的义举!顶!

发布人:正义无贼 发布时间: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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