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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三题

分类:随想

 

 

2007年春节后的“两会”格外令人瞩目。

因为,《物权法》将再度提请审议,一年一年的期待是不是还会继续期待下去?

35日,收到一位报界老友自人民大会堂寄来的大会首日封。忍不住发短信问:“能通过吗?”,很快回复说:“能!”。

既然能,那就慢慢等吧。

316日中午,匆匆返回单位上网,《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新华网)。得到这个消息,同事的反应都很强烈,种种的传说终于应验了。该条新闻指出: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

次日,终于看到了《物权法》的全文。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这是温总理喜欢引用的诗句,用此来形容《物权法》的命运多诘是否合适呢?

还是用新华社的说法吧,“该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权威机构的消息表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但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时间问题,却有不同说法。按照江平教授的说法,应该是“1994年物权立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纳入立法规划中”,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物权法(草案)学习讨论参考》一书的《物权立法大事记》中对1994年的“立法规划”只字未提,指出“200312月,物权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有此差异,估计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的一个指示有关。20021月,李鹏委员长要求年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并把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但到年底的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不少委员提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就此,《民法典》的审议工作,暂时停止,《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

     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看,2002年对《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应该是一个插曲。

还是从头回顾吧。

19981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江平、王家福、梁惠星、王保树、王利明等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最后决定委托九位专家学者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分别是: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树、梁惠星、王利明、肖峋、魏耀荣、费宗炜。当年325-26日,该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规划,第一步,起草《合同法》;第二步,用4-5年时间制定物权法;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委托梁惠星、王利明教授分头起草《物权法》(建议稿)。

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的专家建议稿分别于199910月、200012月完成。

200112月,在梁、王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发给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483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当年1015日,形成了“委员长审议稿”。

20041022日—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名为二审,实为第一次实质审议。

2005626---7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20057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全文,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其间,法学界个别学者提出《物权法(草案)》存在违宪的诘难。影响最大的当属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于20058月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的一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

200510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下午在京开幕。新华网发布了消息,标题是《物权法草案迎来第四次审议》。

2005127日, “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 在广州召开。有学者把这次会议称作“挽救之举”。

 但,1224日至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并未迎来第五次审议,所以也没能实现2006年任大会的表决。

2006年初,北京学界相继召开以“物权法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等为主题的研讨会。

20062月,《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发表文章《改革不可动摇》(署名皇甫平),不无忧虑地表示:“中国又走到了一个历史性拐点”,从源头上为物权法的出台摇旗呐喊。
    2006
8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物权法五审,增加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200610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四次会议进行物权法六审,在第一条加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0612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物权法六审,高票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出台在即,但诘难之声并未停息。

2007116日,中国法学会邀请各路专家学者举行了题为《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捍卫物权法的声音走向成熟。

20073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铅华洗尽,沧桑难平。

刚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物权法》结束不久的梁慧星教授,于2007326日来到河北省艺术中心,对《物权法》做了一天主题报告。

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起草人,对《物权法》出台背景避而不谈,只做了八个字总体评价:“内容丰富,争论广泛”。

在《物权法》是保护穷人还是富人的问题上,他指出,如果与《合同法》相比,《物权法》更多的是保护穷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法》是交易法,穷人很少直接适用,日常活动中直接适用习惯规则就可以了,所以《合同法》更多的是为商人、为富人服务的;而《物权法》则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是法律的强行规定, “即使警察也不能任意往我的家里跑,警察要进我的屋,要么得到我的许可,要么找公安局长办搜查证,否则进去就是违法。”

     在听梁教授讲座的前一天晚上,笔者通读了一下该部法律,总体感觉是,创新性不足,法律编纂的味道很浓,有大量条文是旧法或司法解释汇纂,有不少条文是对《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重复和罗列。用李建伟博士的话说:具有民事裁判价值的条文不足30%,好多有价值的条文在审议过程中或者因存在争议或者由某种风险被删除了。总体感觉是这部法律不入《合同法》成功。

但一场争论,以及梁教授的讲解,把笔者的这种错觉打破了。

讲座前,与几位同仁谈起需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没有做登记,虽抵押权不产生,但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有多人提起反对意见,说应以《担保法》为准,抵押合同也无效,新《物权法》与《担保法》不一致的应以《担保法》为准。这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本来已经基本解决了,《物权法》只不过做了进一步的澄清。那么,《物权法》还有没有澄清的必要呢?

梁教授对该问题的讲授足足用了10分钟,他抛出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这样的概念,来解读《物权法》的相关条文。不能因为结果行为的不存在而否定原因行为,否则,就会造就或助长大量的不诚信、不守承诺行为。

梁教授对一些没有写进或被删除但很有裁判价值的条文,比如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比如取得时效问题,比如物权的优先原则问题,其态度可谓宽厚:可用民法原理解决。

梁慧星教授指出,这部《物权法》敢说在世界上是先进的,其基本精神、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非常先进的,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当有人问到如何落实的时候,梁教授一针见血的指出:

要斗争!要靠大家去奋斗。《物权法》要解决的是我们自身的财产问题,要真正体味到其中的伟大意义,或多或少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个人感觉很乐观,但要真正实现物权、实现依法行政、实现财产安全、安心居住、安心睡觉、不怕侵扰,需要大家的努力,权利不是等来的,而是争来的。

听大家教诲,余香满怀。

记得99年在法大上学的时候听过他的合同法讲座,那时对法律为何物尚不大清楚,当然印象不甚深刻。后来听说梁教授于2002年在该领域的争论中隐退,油生敬意,于是读了很多他的文章。听说先生要来石家庄,费尽周折才淘得一张最末位票,在远处体味到先生风采。

 

为纪念先生《物权法》出台后的第12天来石,也为进一步加深自己慢慢建立起来的“权利观”,拉拉杂杂作此三题,请方家赐教。

 

张力2007年3月28日于裕园

 

转载请注明博主姓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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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1

好文章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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